(2017)粤0606民初8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太贵与何培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贵,何培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584号原告:李太贵,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景华,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培泳,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慧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太贵与被告何培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太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李太贵负担。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秋燕冯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