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洁,孙介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丁洁,女,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南关烟草公司家属楼2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5********。被执行人孙介朝,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301981********。丁洁申请执行孙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介朝下落不明,致使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对被执行人孙介朝财产进行查询,没有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止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丁洁对被执行人孙介朝享有案件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和200000元本金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丁洁发现被执行人孙介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