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油市西屏镇。2009年9月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2016年6月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社区戒毒3年,2017年3月26日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呙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使用名为“庞某某”的身份证,在江油市中坝镇江油宾馆登记入住。后李某与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在该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被民警当场查获。李某、张某某等5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的自制吸毒工具冰壶1个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房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人口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因本案被羁押的15日已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蒲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楚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