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催12号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积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丹阳,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文员,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7年6月27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80005396637145、票面金额156050元[出票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24×××01,付款行招商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3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27日,背书人无,持票人即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娇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