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无为皖江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与无为县老屋粮油加工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皖江粮食机械有限公司,无为县老屋粮油加工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866号原告:无为皖江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凌姗姗,总经理。被告:无为县老屋粮油加工厂,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谢玉俊。原告无为皖江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老屋粮油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及维修费197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要求原告承建粮仓,欠款1万元;2012年和2013年维修和配件欠款3295元;2015年设备及安装,欠款6500元,以上共计欠款19795元。原告多次催讨欠款,均无结果,故诉请判如所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无为县老屋粮油加工厂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无为皖江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