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齐鑫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266号罪犯齐鑫,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荷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罪犯齐鑫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413238.24元(已缴纳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齐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3个表扬余208.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有履行能力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鑫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