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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屠凤娣与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凤娣,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屠凤娣,女,汉族,1949年4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法定代表人张京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屠凤娣与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屠凤娣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3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嗣后,本院又经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经本院在国土资源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亦由本院另案查封,上述查封的不动产,本院他案正在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屠凤娣应受偿409.99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偿409.99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相丽华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