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与崔海亮、刘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崔海亮,刘永亮,林州市中安电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335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申村村。负责人:曲鹏亮,该社主任。被告:崔海亮,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刘永亮,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林州市中安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郊乡大屯村委会西。法定代表人:赵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诉被告崔海亮、刘永亮、林州市中安电光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