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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谭宗敏与谭劲培、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宗敏,谭劲培,刘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9民初153号原告:谭宗敏,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被告:谭劲培,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被告:刘金平,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原告谭宗敏与被告谭劲培、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3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按月利率25‰计息。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特诉至法院。两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3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两被告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两被告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主张双方有利息约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劲培、刘金平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告谭宗敏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款项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被告谭劲培、刘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学章人民陪审员  陈 仑人民陪审员  钟志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李艳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