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申请孙洪玉、毛艳梅、王帅、冯德芳、王录、迟金莲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孙洪玉,毛艳梅,王帅,冯德芳,王录,迟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住所地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周财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洪玉,男,汉族,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毛艳梅,女,汉族,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王帅,男,汉族,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冯德芳,女,汉族,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王录,男,汉族,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迟金莲,女,汉族,农民,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洪玉、毛艳梅、王帅、冯德芳、王录、迟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283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