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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邓转云与刘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转云,刘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邓转云。被执行人刘黎。申请执行人邓转云与被执行人刘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31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转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黎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工商、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黎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邓转云亦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邓转云的意见,邓转云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3122执10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刘黎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耘审 判 员  向永健代理审判员  许湘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二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