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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远诗、嘉祥鑫鑫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诗,嘉祥鑫鑫石业有限公司,刘权辉,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088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王远诗申请执行人:嘉祥鑫鑫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权辉被执行人: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