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毛新江、纪甫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新江,纪甫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毛新江,男,1982年7月18日,汉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纪甫五,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毛新江申请纪甫五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纪甫五应支付申请人毛新江案款182963.93元,承担执行费2644.4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纪甫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熊本员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江西)书记员 吴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