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恢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淄博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飞艳,樊延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9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山铝工业路20号。被执行人李飞艳,女,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樊延坤,男,198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飞艳、樊延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