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21号原告: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成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昕尉。被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吴松林。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雱。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受理原告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小玲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X 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