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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飞与程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程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636号原告赵飞,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程立新,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诉被告程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飞以双方已私下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飞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飞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昱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