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秀明、刘春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明,刘春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明,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刘春叶,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明与被执行人刘春叶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