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庆与北京京韩嘉信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北京京韩嘉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4005号原告:赵庆,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北京京韩嘉信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11000045005872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人:文昌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征,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庆与被告北京京韩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韩嘉信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臧玉艳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韩嘉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庆诉称:2017年5月4日,我在京东第三方入驻商家“酷晨专卖店”购买酷晨电饭煲PC1009一台,价格为5599元。“酷晨专卖店”为店铺名,其实际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北京京韩嘉信商贸��限公司。商家在商铺详情页宣传:酷晨能使白米饭、糙米饭、杂粮饭粒粒饱满,香糯可口,为您奉上最佳口感的米饭。被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规定,系虚假宣传。我与被告沟通,被告不予处理,我向北京工商部门投诉,被告仍不予处理。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被告商品,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货款即16797元。被告京韩嘉信公司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材料,辩称:2017年5月4日,原告在被告于京东商城开设的店铺上下单购买了酷晨IH电饭煲及相关赠品,被告通过快递发货。5月8日,原告收货。当日,原告索要发票。次日,原告在客服上留言要求被告退一赔三,理由为被告宣传单页上表述“酷晨能使白米饭、糙米饭、杂粮饭粒粒饱满,香糯可口,为您奉上最佳口感的米饭。”随后几日,原告持续以退货为由向京东客服留���,以向工商局投诉及向法院起诉相威胁。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接到投诉后对此不予处理。5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退货赔款。原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打假”,不是消费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行为进行评价和保护。被告系合法经营,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原告行为不仅不道德,而且涉嫌敲诈勒索。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酷晨专卖店”系被告京韩嘉信公司在京东网站开设的店铺。2017年5月4日,原告赵庆在“酷晨专卖店”购买IH压力电饭煲(规格型号CHJ-PC1009ICTCN)1台,并获4件赠品,分别为进口德国ELO不锈钢炒锅、进口德国品牌ELO珐琅双耳炒锅、进口德国品牌ELO珐琅炖锅、进口德国ELO珐琅双耳锅,货款价税合计5599元。5月8日,原告签收被告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上述货物。5月9日,原告在京东客服管家网与被告联系要求“退一赔三”。后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酷晨专卖店商品介绍网页上显示:“酷晨的技术和能效酷晨能使白米饭、糙米饭、杂粮饭粒粒饱满,香糯可口,为您奉上最佳口感的米饭。”庭审中,原告自认上述货物并无质量问题,可以正常使用。上述事实有发票、订单详情截图2张,订单跟踪截图1张,酷晨专卖店网页截图1张,订单打印截图1张、商标授权书2页、订单跟踪信息截图1张、京东客服管家网站对话截图13页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中,涉案产品宣传中注“最佳”字样,虽存在不当用语,但尚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使一般消费者对涉案产品质量发生误解,原告自认所购商品并无质量问题,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欺诈,故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的适用条件,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赵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审判员  臧玉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