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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方超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方超,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韩方超,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韩峰,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韩方超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6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韩锋欠原告韩方超借款41000元,自愿分期偿还,从2017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017年2月28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21000元,2017年6月10前付清。如果被告韩锋未按规定期限给付,原告韩方超将按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13元由韩锋承担。”因被执行人韩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方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7000元,案件受理费4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贷款的双倍利息,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韩峰有存款可供执行,经核查,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韩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亦提供不出其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韩方超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淑云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