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振峰、田会斌等与王江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峰,田会斌,王江顺,王利霞,王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民初1116号原告董振峰,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漳县。原告田会斌,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漳县。被告王江顺,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漳县。被告王利霞,女,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顺,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漳县。系被告王利霞丈夫。被告王庆林,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漳县。原告董振峰、田会斌与被告王江顺、王利霞、王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振峰、原告田会斌、被告王江顺、被告王庆林、被告王利霞委托被告王江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振峰、田会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江顺、王利霞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4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和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之日止以人民币124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8720元,本息共172720元整;2.被告王庆林承担上述义务的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2日,被告王江顺因为包工地资金紧张借二原告10万元,二原告将钱凑齐,在被告王庆林在场的情况下将10万元的现金交付给被告王江顺,被告王江顺给二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期内利息2分,期限一年,2015年10月2日借款到期,被告王江顺没有钱偿还利息,就把利息计入本金,重新给二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约定借款本金12.4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10月2日至2016年3月2日,期内利息2分,被告王庆林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二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被告王江顺、王利霞辩称,借款本金是10万元,另外2.4万元是利息。2014年10月2日以后的利息没有偿还过。被告王江顺抓紧还款,尽量不让被告王庆林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庆林辩称,被告王庆林是担保人,二原告向被告王江顺交付借款时被告王庆林在场,交付的是现金。希望被告王江顺抓紧还款,别让被告王庆林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董振峰、田会斌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证据:1.2015年10月2日,被告王江顺给原告董振峰、田会斌出具的“借据”一份。2.2015年10月2日,被告王庆林给原告董振峰出具的“借款担保证明”一份。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王江顺、王利霞系夫妻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对二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进行核实并确认其证明力。经庭审认定,2014年10月2日,二原告在担保人王庆林在场的情况下将10万元的现金交付给被告王江顺,同时,被告王江顺给二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期内利息2分,期限一年。2015年10月2日,上述借款到期,被告王江顺将未偿还的利息24000元计入本金,重新给二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本金12.4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10月2日至2016年3月2日,月息2分,被告王江顺作为借款人、被告王庆林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摁手印。三被告未偿还二原告上述借款及利息。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告王利霞名下的临漳县天鹅湾小区2号楼1单元1801号房产一套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为2年。本院认为,原告董振峰、田会斌与被告王江顺系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2014年10月2日,原告董振峰、田会斌向被告王江顺提供借款10万元,履行了合同中提供借款的义务,二原告与被告王江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借款到期,原告董振峰、田会斌有权要求被告王江顺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2日,双方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利息应自借款交付之日(2014年10月2日)起,以最初的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被告王江顺与被告王利霞为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王利霞应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庆林在借据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并摁手印,原告董振峰、田会斌与被告王庆林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未约定保证的形式,原告董振峰、田会斌要求被告王庆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江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振峰、田会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利霞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王庆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董振峰、田会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4元,财产保全费1217元,由被告王江顺、王利霞、王庆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彩红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