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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天台县人民法院、宋永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人民法院,宋永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3300。法定代表人葛利江。被执行人宋永思,男,1987年9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刑初444号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宋永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金钱给付;60000元。但被执行人宋永思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永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