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华荣与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荣,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分公司,王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民初1620号原告:王华荣。被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泉生。被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张建新。第三人:王树明。原告王华荣与被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分公司、第三人王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华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王华荣负担。审判员李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华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