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云阳县平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姜廷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平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姜廷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168号原告:云阳县平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793号,注册号:500235000013078。法定代表人:龚龙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姜廷祥,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平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廷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阳县平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县平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云阳县平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