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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吕兴全、张连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吕兴全,张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法定代表人刁云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伟奇,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吕兴全,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张连香,住辽源市。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402民特35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02民特35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