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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书凡、齐小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书凡,齐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财保19号申请人:高书凡,女,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被申请人:齐小龙,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申请人高书凡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停放在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被申请人齐小龙交通事故车辆电动自行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2000元的财产份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2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齐小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2000元为限),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静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