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钟荷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荷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81号罪犯钟荷欢,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荷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4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76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8月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2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于2017年6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荷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钟荷欢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12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荷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荷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荷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荷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