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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134号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1单元4层409号。法定代表人:马浩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宏飞,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