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文华、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华,董伟,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华,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董伟,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辛玲,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华与被执行人董伟、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8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董伟、辛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6月2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文华,申请执行人张文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