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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振林与张吉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林,张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徐振林,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大营镇孙屯村下西屯。被执行人:张吉德,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大营镇八家村西八家屯。申请执行人徐振林与被执行人张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283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余款于2018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本案,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 治人民陪审员  宋起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美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