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7)内0424民初2051号之一申请人梁某,女,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西县。被申请人刘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西县。被申请人高某,女,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西县。申请人梁某诉被申请人刘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撤诉结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账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君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