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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军与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18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委托代理人:路妍,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福国,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宁,该××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胜,该××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518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刘军办理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2幢1-13-8至1-13-17房屋的合同登记、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上述手续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国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