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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19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飞、枞阳县腾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飞,枞阳县腾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19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胡飞,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枞阳县腾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老洲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082236948T。法定代表人:汪军平。本院在执行胡飞与枞阳县腾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枞阳县腾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许可号码为C3408282015127130140665),和矿产加工设备,现因被执行人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枞阳县腾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许可号码为C3408282015127130140665)的查封。二、解除对枞阳县腾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矿产加工设备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