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与钟世英、张学明、刁丽、钟世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钟世英,张学明,刁丽,钟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交通路北段40号。法定代表人:汪成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刚,男,系该行职工(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钟世英,女,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学明,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刁丽,女,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钟世林,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与钟世英、张学明、刁丽、钟世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学明在德昌县德州镇德茨路有一处房产;被执行人钟世林、刁丽在德昌县德州镇西环路三段城市首座A2幢有一处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公证书上所确定的义务,现需将被执行人张学明、钟世林、刁丽所有的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学明位于德昌县德州镇德茨路56号的一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二、查封被执行人钟世林、刁丽位于德昌县德州镇西环路三段城市首座A2幢的一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