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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永录与于占有、于国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录,于占有,于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录,男,194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于占有,男,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于国辉,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梨梨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0)梨梨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