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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翟丹斌与尹春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丹斌,尹春峰,卢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翟丹斌,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尹春峰,男,1980年2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卢桂英,女,1978年9月2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翟丹斌与被执行人尹春峰、卢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尹春峰、卢桂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