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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9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飞鹏、孙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鹏,孙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9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飞鹏,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孙海涛,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张飞鹏与孙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海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孙海涛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官疃支行62×××07账户存款40000元。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