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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化涛与郭红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涛,郭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王化涛,男,1950年8月11日生,住杞县。被执行人郭红旗,男,1970年11月15日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化涛与被执行人郭红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21执7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湾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