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化涛与郭红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涛,郭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王化涛,男,1950年8月11日生,住杞县。被执行人郭红旗,男,1970年11月15日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化涛与被执行人郭红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21执7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湾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