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中心供销合作社紫藤门市部与李保成、常映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市中心供销合作社紫腾门市部,李保成,常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2执3号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中心供销合作社紫腾门市部。负责人:刘淑清,女,1964年生。被执行人:李保成,男,1969年生。被执行人:常映菊,女,1963年生。库尔勒市中心供销合作社紫腾门市部与李保成、常映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2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中心供销合作社紫腾门市部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保成、常映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中心供销合作社紫腾门市部支付执行案款70908.43元,负担执行费964元,合计71872.43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中心供销合作社紫腾门市部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保成、常映菊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李保成、常映菊均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保成、常映菊均下落不明。2017年6月5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保成、常映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向社会进行公布。2017年6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中心供销合作社紫腾门市部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中心供销合作社紫腾门市部对本案执行结果无异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中心供销合作社紫腾门市部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洪禄审判员 吕志宏审判员 宋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