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韩兴富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外国语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兴富,兰州市外国语高级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7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兴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市外国语高级中学,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再审申请人韩兴富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外国语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外语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兴富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二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是错误的,申请人与外语学校仍存有劳动关系。二审认定申请人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超劳动仲裁时效错误,申请人一直向外语学校主张签定劳动合同,申请人的请求未超仲裁时效,二审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7日,韩兴富向外语中学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写明“经过再三考虑,正式向学校提出辞职。由于诸多原因,现在我不得不向学校提出申请,对学校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歉意……我希望学校在递交辞书一个月后离开学校,便于学校在此期间寻找合适的人选来填补我的空缺,在接下来一个月工作中,我一定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2016年4月清明节假期后韩兴富再未到外语中学上班。本案生效判决根据该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韩兴富与外语中学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是适当的。本案生效判决同时认定外语中学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没有与韩兴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学校每月向韩兴富支付二倍的工资,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韩兴富2016年4月才申请仲裁,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该认定有相应依据。综合考虑到本案是由韩兴富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问题,应认为生效判决处理结果有其合理性。综上韩兴富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兴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