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3156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美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美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156号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宋庄烟雨一区*幢。法定代表人杨玉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维俊,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美宝,女,成年,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美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