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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济南壹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壹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催7号申请人:济南壹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新江,董事长。申请人济南壹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济南壹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8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济南壹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绪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