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济南壹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壹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催7号申请人:济南壹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新江,董事长。申请人济南壹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济南壹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8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济南壹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绪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