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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留党与任长付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党,任长付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380号原告陈留党,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任毛妮,女,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系陈留党儿媳。被告任长付,男,汉族,1958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许拢,女,汉族,1959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保平,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留党诉被告任长付、许拢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留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留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留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留党负担。审判员  袁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锦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