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会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会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042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孙晓英,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克杰,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毛会明,男,1962年9月21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会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刘晓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