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金容、冷纪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金容,冷纪华,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岳毅,陈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4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金容,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冷纪华,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岷江路。法定代表人:冷纪华,该公司总经理。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辉,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毅,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海燕,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四川星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罗金容、冷纪华、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毅、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金容、冷纪华、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郭伟审判员 谯斌审判员 郑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