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开、黄水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黄水墩,刘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开,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水墩,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刘淑芬,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开与被执行人黄水墩、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黄水墩、刘淑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水墩、刘淑芬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开人民币137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52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195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黄水墩、刘淑芬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水墩、刘淑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黄水墩、刘淑芬无国土、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查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元月8日,被执行人黄水墩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拘留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