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书文与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文,魏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29号之一原告:王书文,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梅,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文与被告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书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书文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