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冯保兰冯保珍冯保华冯宝元与冯保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保兰,冯保珍,冯保华,冯宝元,冯保友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408号原告:冯保兰,女,回族,1953年1月1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芦草沟村5队*号。原告:冯保珍,女,回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临安四巷5队*号。原告:冯保华,女,回族,1956年2月19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11号一区***号。原告:冯宝元,男,回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北艺公园**号*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斌,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涛,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保友,男,回族,1960年9月6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成,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保兰、冯保珍、冯保华、冯宝元与被告冯保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冯保兰、冯保珍、冯保华、冯宝元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冯保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保兰、冯保珍、冯保华、冯宝元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保兰、冯保珍、冯保华、冯宝元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6882.5元,向原告退还1685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香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