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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娇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娇,运城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娇,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运城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文娇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文娇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