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邓宏彬与王爱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宏彬,王爱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2631号原告:邓宏彬,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爱平,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邓宏彬与被告王爱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宏彬与被告王爱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宏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爱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460元并支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王爱平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王爱平与我协商,由我为其建设位于北京市×区×镇×村的农村房屋,双方约定每平米450元。2016年11月初工程完工,王爱平早已入住,但至今欠款4460元。故起诉,要求王爱平付款。王爱平辩称,工程款已结清,3000多元未付的原因是建房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如地基施工不规范,厨房地板不平有凸起,且外墙贴砖不平整影响美观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31日,邓宏彬与王爱平签订《农村建房���议书》,约定由邓宏彬负责翻建位于北京市×区×镇×村×号房屋。双方在协议书中就施工范围、施工价格以及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对于施工质量,双方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互相协商,若有质量问题,应当时提出,切莫完工后说质量不行,扣工钱。2017年4月,邓宏彬诉至本院,要求王爱平支付施工款并给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施工面积无争议,工程款合计48960元,王爱平已给付邓宏彬工程款45000元并另支付保温费1000元。就保温费问题,王爱平表示是协商好的1000元,已支付给邓宏彬,不存在1500元的问题;邓宏彬则申请其雇佣人员王少春出庭作证,证实保温费1500元得到王爱平认可,王爱平当庭予以否认。另,邓宏彬当庭表示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邓宏彬与王爱平签订的《农村建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邓宏彬与王爱平签订《农村建房协议书》后,按照约定内容完成了全部工程,王爱平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邓宏彬要求王爱平给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王爱平提出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抗辩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农村建房协议书》的约定,王爱平对于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就质量问题及时提出了异议,故对于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保温费问题,王爱平即时结清了1000元,邓宏彬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为1500元,其雇佣人员的证言不足以���持其主张,故对邓宏彬要求给付500元保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爱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邓宏彬工程款3960元;二、驳回邓宏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王爱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爱平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