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法定代表人:刘绪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松,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园C区。法定代表人:涂前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皖11民终21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0元,该款由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前给付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民终2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